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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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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人在監死亡時戒護科應令相關戒護人員提出報告,並將相關收容
    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並保持現場完整。戒護外醫病死時,亦應對同
    場舍收容人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