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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5
五  申請增加發信之受刑人,應填寫報告 (申請) 單述明理由與信件一起
    陳核,俟戒護科長 (或督察) 核准後發信。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5
五  申請增加發信之受刑人,應填寫報告 (申請) 單述明理由與信件一起
    陳核,俟戒護科長 (或督察) 核准後發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