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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2
二 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 (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寄 發書信。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2
二 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 (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寄 發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