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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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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 (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寄
      發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