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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落實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要點 4
四  各場舍主管應勤加宣導、落實執行,各教區科員、中央台值班科員、
    主任應確實督導,以貫徹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之環保目
    標。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4
四  各場舍主管應勤加宣導、落實執行,各教區科員、中央台值班科員、
    主任應確實督導,以貫徹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之環保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