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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落實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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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達到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之目標。
二  垃圾分類:
 (一) 一般垃圾類:
 (二) 不可回收類。
 (三) 可回收類:再分為紙張、塑膠、金屬、電池、衣物等五大類。
 (四) 大型廢棄物。
 (五) 醫療廢棄物。
 (六) 廚餘。
三  處理方式:
 (一) 不可回收類:每日分早、晚二次由內掃至各場舍清運。
 (二) 紙張、塑膠、金屬、電池類:由各場舍依類別分別集中置於資源回
      收專用垃圾袋,再交由內掃集中回收。
 (三) 衣物、棉被類:由內掃集中後,除了供應貧困收容人外,另提供民
      間愛心慈善機構前來回收善用。
 (四) 大型廢棄物:如床板、樹枝等由內掃集中清運。
 (五) 醫療廢棄物:如過期藥品、針筒等,由衛生科設置醫療專用垃圾筒
      回收,再洽專業廠商處理。
 (六) 廚餘、剩餘飯、湯、菜餚,於用餐後集中於送飯菜鐵筒內,由炊場
      回收後交由得標之餿水商。
      不堪炊煮之生菜葉:由炊場集中送農場,再利用製成有機肥料。菜
      湯、茶水或廢水等液體,不可將之倒入垃圾代內,以免垃圾車壓縮
      時溢出,發出惡臭並造成二度污染。
四  各場舍主管應勤加宣導、落實執行,各教區科員、中央台值班科員、
    主任應確實督導,以貫徹垃圾不落地、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之環保目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