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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6
六  符合接見條件之親友,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
    但需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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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接見條件之親友,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
    但需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