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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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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符合接見條件之親友,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
    但需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