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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5
五  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
    品者,查收容人若有串通之意者,依監規論處,如涉及不法移送偵辦
    。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5
五  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
    品者,查收容人若有串通之意者,依監規論處,如涉及不法移送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