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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3
三、戒護人員:由教區科員、日勤場舍主管及政風人員會同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如系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則須增派警力,必要時由
    戒護科內勤電話聯繫(填公務電話記錄簿)電請探視地點之警察分局
    支援警力協助戒護。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3
三、戒護人員:由教區科員、日勤場舍主管及政風人員會同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如系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則須增派警力,必要時由
    戒護科內勤電話聯繫(填公務電話記錄簿)電請探視地點之警察分局
    支援警力協助戒護。
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3
三  戒護人員:由教區科員、日勤場舍主管及政風人員會同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 ,如系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則須增派警力,必要時由
    戒護科內勤電話聯繫 (填公務電話記錄簿) 電請探視地點之警察分局
    支援警力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