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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奔喪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戒護人員:由教區科員、日勤場舍主管及政風人員會同戒護返家奔喪
    (探視),如系重大刑案或其他特殊受刑人則須增派警力,必要時由
    戒護科內勤電話聯繫(填公務電話記錄簿)電請探視地點之警察分局
    支援警力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