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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有拒服或其它情況,於備考欄載明,並由受刑人填寫報告敘明原因及
    未服用藥品,於開封時一併移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9
九  有拒服或其它情況,於備考欄載明,並由受刑人填寫報告敘明原因及
    未服用藥品,於開封時一併移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8
八  有拒服或其它情況,於備考欄載明,並由受刑人填寫報告敘明原因及
    未服用藥品,於開封時一併移交日勤場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