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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各日勤場舍主管於每月初五前,填具「收容人回收藥品登記簿」,並
    將未服用藥品交由教區統一彙整轉送衛生科。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0
十  各日勤場舍主管於每月初五前,填具「收容人回收藥品登記簿」,並
    將未服用藥品交由教區統一彙整轉送衛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