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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服用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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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訂定
1
一  受刑人看病後,衛生科應當日儘速將看病藥品轉交中央台,中央台亦
    即派員送交日勤場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