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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5
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5
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5
五  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 (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 (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