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