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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14
十四、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由戒護科會同政風室對該受刑
      人作訪談紀錄,以期發掘毒品、麻品來源,並檢同相關資料及證物
      一併移送地方院檢察署偵辦。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由戒護科會同政風室對該受刑
      人作訪談紀錄,以期發掘毒品、麻品來源,並檢同相關資料及證物
      一併移送地方院檢察署偵辦。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4
十四  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由戒護科會同政風室該對受刑
      人作訪談紀錄,以期發掘毒品、麻品來源,並檢同相關資料及證物
      一併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