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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作業課程及作業分數標準要點 1
壹、本監貝殼沙畫工場每月作業課程標準
┌────┬────────┬──────────┬─────┐
│作業項目│作業課程成品標準│作業分數            │備標      │
├────┼────────┼──────────┼─────┤
│貝殼畫組│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完成二‧五幅繼續│一、受刑人│
│        │成特小二‧五幅(│    工作者分數四分。│作業成品須│
│        │或相當二‧五幅大│二、完成二‧五幅作業│核定為精良│
│        │小尺寸之貝殼畫)│    分數三‧五分。  │可對外銷售│
│        │。              │三、完成二幅未滿二‧│之成品,若│
│        │                │    五幅作業分數三分│成品草率或│
│        │                │    。              │工作不力者│
│        │                │四、完成一‧五幅未滿│按其情節,│
│        │                │    二幅作業分數二‧│核低作業分│
│        │                │    五分。          │數,情節重│
│        │                │五、完成一幅未滿一‧│大者作業分│
│        │                │    五幅作業分數二分│數以零分計│
│        │                │    。              │算。      │
│        │                │六、完成○‧五幅未滿│二、拒絕作│
│        │                │    一幅作業分數○分│業者以違規│
│沙畫組  │同右            │    。              │論處。    │
├────┼────────┼──────────┤          │
│貝殼沙畫│每人每月須練習製│一、完成一幅繼續工作│          │
│訓練班  │作沙畫一幅。    │    者四分。        │          │
│        │                │二、完成一幅者三‧五│          │
│        │                │    分。            │          │
│        │                │三、完成十分之八未滿│          │
│        │                │    一幅者三分。    │          │
│        │                │四、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八者二│          │
│        │                │    ‧五分。        │          │
│        │                │五、完成十分之四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六者二│          │
│        │                │    分。            │          │
│        │                │六、完成十分之二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四者一│          │
│        │                │    分。            │          │
│        │                │七、未完成十分之二者│          │
│        │                │    ○分。          │          │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1
壹、本監貝殼沙畫工場每月作業課程標準
┌────┬────────┬──────────┬─────┐
│作業項目│作業課程成品標準│作業分數            │備標      │
├────┼────────┼──────────┼─────┤
│貝殼畫組│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完成二‧五幅繼續│一、受刑人│
│        │成特小二‧五幅(│    工作者分數四分。│作業成品須│
│        │或相當二‧五幅大│二、完成二‧五幅作業│核定為精良│
│        │小尺寸之貝殼畫)│    分數三‧五分。  │可對外銷售│
│        │。              │三、完成二幅未滿二‧│之成品,若│
│        │                │    五幅作業分數三分│成品草率或│
│        │                │    。              │工作不力者│
│        │                │四、完成一‧五幅未滿│按其情節,│
│        │                │    二幅作業分數二‧│核低作業分│
│        │                │    五分。          │數,情節重│
│        │                │五、完成一幅未滿一‧│大者作業分│
│        │                │    五幅作業分數二分│數以零分計│
│        │                │    。              │算。      │
│        │                │六、完成○‧五幅未滿│二、拒絕作│
│        │                │    一幅作業分數○分│業者以違規│
│沙畫組  │同右            │    。              │論處。    │
├────┼────────┼──────────┤          │
│貝殼沙畫│每人每月須練習製│一、完成一幅繼續工作│          │
│訓練班  │作沙畫一幅。    │    者四分。        │          │
│        │                │二、完成一幅者三‧五│          │
│        │                │    分。            │          │
│        │                │三、完成十分之八未滿│          │
│        │                │    一幅者三分。    │          │
│        │                │四、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八者二│          │
│        │                │    ‧五分。        │          │
│        │                │五、完成十分之四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六者二│          │
│        │                │    分。            │          │
│        │                │六、完成十分之二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四者一│          │
│        │                │    分。            │          │
│        │                │七、未完成十分之二者│          │
│        │                │    ○分。          │          │
└────┴────────┴──────────┴─────┘
民國 87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
壹  本監貝  沙畫工場每月作業課程標準
┌──────────┬────────┬───────────
│作    業    項    目│作業課程成品標準│作    業    分    數
├──────────┼────────┼───────────
│貝殼畫組            │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  完成二.五幅繼續工
│                    │成特小二.五幅 (│    四分。
│                    │或相當二.五幅大│二  完成二.五幅者作業
│                    │小尺寸之貝殼畫) │    分。
│                    │                │三  完成二幅未滿二.五
│                    │                │    三分。
│                    │                │四  完成一.五幅未滿二
│                    │                │    二.五分。
│                    │                │五  完成一幅未滿一.五
│                    │                │    二分。
│                    │                │六  完成○.五幅未滿一
│沙畫組              │同右            │    ○分。
├──────────┼────────┼───────────
│帆船組              │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  完成二.五艘繼續工
│                    │成二.五艘      │    分數四分。
│                    │                │二  完成二.五艘者作業
│                    │                │    分。
│                    │                │三  完成二艘未滿二.五
│                    │                │    三分。
│                    │                │四  完成一.五艘未滿二
│                    │                │    二.五分。
│                    │                │五  完成一艘未滿一.五
│                    │                │    二分。
│                    │                │六  完成○.五艘作業分
├──────────┼────────┼───────────
│貝殼沙畫訓練班      │每人每月須練習製│一  完成一幅繼續工作者
│                    │作沙畫一幅      │二  完成一幅者三.五分
│                    │                │三  完成十分之八未滿一
│                    │                │四  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
│                    │                │    者二.五分。
│                    │                │五  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
│                    │                │    者二分。
│                    │                │六  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
│                    │                │    者一分。
│                    │                │七  未完成十分之二者○
└──────────┴────────┴───────────
─────┬───────┐
  標    準│備          標│
─────┼───────┤
作者,分數│一  依監獄行刑│
          │    法第八十條│
分數三.五│    受刑人故意│
          │    或因重大過│
幅作業分數│    失致損害器│
          │    具、成品、│
幅作業分數│    材料或其他│
          │    物品時得令│
幅作業分數│    其賠償,賠│
          │    償之數額經│
幅作業分數│    監務委員會│
          │    決定後,得│
─────┤    於其保管金│
作者,作業│    或儲存之作│
          │    業勞作金內│
分數三.五│    扣還之。  │
          │二、受刑人作業│
艘作業分數│    成品須評定│
          │    為精良可對│
艘作業分數│    外銷售之成│
          │    品,若成品│
艘作業分數│    草率或工作│
          │    不力者按其│
數○分。  │    情節,核低│
─────┤    作業分數,│
四分。    │    情節重大者│
。        │    作業分數以│
幅者三分。│    零分計算。│
滿十分之八│三  拒絕作業者│
          │    以違規論處│
滿十分之六│    。        │
          │              │
滿十分之四│              │
          │              │
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