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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作業課程及作業分數標準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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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監貝殼沙畫工場每月作業課程標準
┌────┬────────┬──────────┬─────┐
│作業項目│作業課程成品標準│作業分數            │備標      │
├────┼────────┼──────────┼─────┤
│貝殼畫組│每人每月須製作完│一、完成二‧五幅繼續│一、受刑人│
│        │成特小二‧五幅(│    工作者分數四分。│作業成品須│
│        │或相當二‧五幅大│二、完成二‧五幅作業│核定為精良│
│        │小尺寸之貝殼畫)│    分數三‧五分。  │可對外銷售│
│        │。              │三、完成二幅未滿二‧│之成品,若│
│        │                │    五幅作業分數三分│成品草率或│
│        │                │    。              │工作不力者│
│        │                │四、完成一‧五幅未滿│按其情節,│
│        │                │    二幅作業分數二‧│核低作業分│
│        │                │    五分。          │數,情節重│
│        │                │五、完成一幅未滿一‧│大者作業分│
│        │                │    五幅作業分數二分│數以零分計│
│        │                │    。              │算。      │
│        │                │六、完成○‧五幅未滿│二、拒絕作│
│        │                │    一幅作業分數○分│業者以違規│
│沙畫組  │同右            │    。              │論處。    │
├────┼────────┼──────────┤          │
│貝殼沙畫│每人每月須練習製│一、完成一幅繼續工作│          │
│訓練班  │作沙畫一幅。    │    者四分。        │          │
│        │                │二、完成一幅者三‧五│          │
│        │                │    分。            │          │
│        │                │三、完成十分之八未滿│          │
│        │                │    一幅者三分。    │          │
│        │                │四、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八者二│          │
│        │                │    ‧五分。        │          │
│        │                │五、完成十分之四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六者二│          │
│        │                │    分。            │          │
│        │                │六、完成十分之二以上│          │
│        │                │    未滿十分之四者一│          │
│        │                │    分。            │          │
│        │                │七、未完成十分之二者│          │
│        │                │    ○分。          │          │
└────┴────────┴──────────┴─────┘
貳、本要點經陳典獄長核可後,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