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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認輔業務實施要點 5
五、認輔人數:每位認輔人員認輔人數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5
五、認輔人數:每位認輔人員認輔人數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5
五  認輔人數:每位認輔人員認輔人數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