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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認輔業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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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茲為善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力量,協助推展教化工作,擬採
    認輔方式,邀請監外學術教育慈善團體共同參與,以充份發揮教化功
    能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依法務部 89.2.21. 法八十九矯決字第○一四九號函辦理。
三、認輔單位:延聘教育、慈善、公益團體或學識經驗豐富熱心輔導工作
    之人士參與。
四、認輔對象:
 (1)以在監之收容人為限
 (2)認輔之個案由教化科遴選,並由適當之認輔人認輔;特殊之個案,
      如自暴自棄、有反社會行為或家庭結構等之個案應優先遴選。
五、認輔人數:每位認輔人員認輔人數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六、輔導方式:可以當面輔導或書信、電話等方式為之。
七、認輔時間:以當面輔導方式實施者,請認輔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自行安
    排時間到監輔導,每位輔導對象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電話輔
    導每人每次輔導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
八、設入監輔導登記簿(格式如附件)置於教化科,供認輔人員來監輔導
    登記用,並供戒護單位登載相關內容,以便於日後查考。
九、本監每半年篩選有認輔需要之個案,製作認輔名冊,並分別通知認輔
    單位(人員),並每半年由教化科召集認輔研討會,並由典獄長召集
    主持,以檢討實施實施情形。
十、認輔人員蒞監輔導,擬比照榮譽教誨師酌發車馬費,綠島地區為肆佰
    元,綠島以外地區壹仟伍佰元。
十一、每次認輔人員蒞監輔導,由本監派車接送,請認輔人事先通知教化
      科,俾申請派車。
十二、參與之認輔單位或個人由教化科延聘,陳請典獄長核可後,並報請
      法務部矯正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