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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認輔業務實施要點 4
四、認輔對象:
 (1)以在監之收容人為限
 (2)認輔之個案由教化科遴選,並由適當之認輔人認輔;特殊之個案,
      如自暴自棄、有反社會行為或家庭結構等之個案應優先遴選。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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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輔對象:
  (1) 以在監之收容人為限。
  (2) 認輔之個案由教化科遴選,並由適當之認輔人認輔;特殊之個案,
      如自暴自棄、有反社會行為或家庭構等之個案應優先遴選。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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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輔對象:(1) 以在監之收容人為限。
              (2) 認輔之個案由教化科遴選,並由適當之認輔人認輔;
                  特殊之個案,如自暴自棄、有反社會行為或家庭構等
                  之個案應優先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