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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認輔業務實施要點 3
三、認輔單位:延聘教育、慈善、公益團體或學識經驗豐富熱心輔導工作
    之人士參與。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3
三、認輔單位:延聘教育、慈善、公益團體或學識經驗豐富,熱心輔導工
    作之人士參與認輔。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3
三  認輔單位:延聘教育、慈善、公益團體或學識經驗豐富,熱心輔導工
    作之人士參與認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