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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人認輔業務實施要點 12
十二、參與之認輔單位或個人由教化科延聘,陳請典獄長核可後,並報請
      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參與之認輔單位或個人由教化科延聘,陳請典獄長核可後,並報請
      法務部核備。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  參與之認輔單位或個人由教化科延聘,陳請典獄長核可後,並報請
      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