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受刑人以 40 名為原則,每月申請逾 40 名時, 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由戒護科視戒護人力及安全,斟酌改為增 加接見或暫緩。
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以 30 名為原則,每月申請逾 30 名時, 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由戒護科視戒護人力及安全,斟酌改為增 加接見或暫緩。
七、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以卅名為限,每月超過卅名時,得以配偶 及遠道者為優先,餘改為增加接見。
二 施行標準 (一) 具備要件: 1 第一級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一 年內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2 無期徒刑在監執行逾九年,有期徒刑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六日 修正公布後之刑法七十七條者,在監執行逾二分之一,適用修正 公布前之刑法七十七條者,執行逾三分之一。 3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二) 施行要點: 1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以在其他適當處所同處 及最多以三人為原則。 2 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應提具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 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保證書等與申請表一併呈送彙辦。 3 申請表各級管教人員及相關科室應逐項詳細填寫,切實審查並簽 具意見後蓋章,送請典獄長核定並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 其眷屬同住。 4 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 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 刑人眷屬身分之證件,以資辦理核對登記並會請戒護科 (附提會 核准之詳細名單資料) 轉知及交付受刑人,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 眷屬。 5 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以一日為原則,時間自上午九時起 至下午十七時止。 6 若其配偶與受刑人之父母或女子同來,經提監務會議決議後,在 指定處所給予接見,每月一次,每次時間自上午九時起至十一時 止,另自十一時起至下午十七時止續戒護受刑人與其配偶同住懇 親宿舍 (*如有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與配偶同來 時,需注意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四條:「...不得使其獨處或由 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 。 7 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申請懇親同 住保證書上 (捺指紋與簽章) ,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 反眷屬同住懇親宿舍辦法及實施之各項規定發生時,受刑人應受 監視嚴厲之懲罰及保証人負法律連帶上責任 (詳如附件) 。 8 受刑人眷屬身份查驗核對應由戒護科值班員核對無誤後,在前開 7 之保證書左側簽章及註明「經核對無訛」等字,以示負責。 9 鑑於戒護人力及安全,每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以三十名為限 ,其遴選依左列規定審慎辦理: 各教區管教小組應就申請懇親收容人就其行狀要件切實簽註意 見,不可含糊抽象。 執行中無重大違規事件 (未有暴行或意圖暴行、脫逃或意圖脫 逃、聚眾騷擾,對管教人員施暴或誣告、濫告管教人員之行為 或有上述行為之虞,經隔離調查者) 。 無脫逃之虞。 無期徒期者無安全上之顧慮。 每月超過三十名者,得以配偶及遠道者為優先,餘改為增加接 見。 對已核准與眷屬同住之收容人,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酌分一- 三梯次分次辦理。 10 有特別事由時,前揭同住時間及人數得申請延長及增加之,但應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 (三) 受刑人與眷屬同期間內,均應遵守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辦法第五條 各項之規定 (詳如附件) ,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應負 一切法律責任,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 法律責任。 (四) 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五) 本施行標準陳 典獄長核准並提報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六)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