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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
    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3
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
    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典獄長核准後使用。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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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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