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監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一 台灣桃園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