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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5
五  宿舍區內一切設備,役男應切實愛護,如有毀損或破壞時,應由損壞
    人負責照價賠償,如係蓄意破壞者依情節之輕重議處。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5
五  宿舍區內一切設備,役男應切實愛護,如有毀損或破壞時,應由損壞
    人負責照價賠償,如係蓄意破壞者依情節之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