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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15
十五  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應遵守相關生活作息規定,並應接受班長之指
      揮督導,如有抗命或怠惰不從,視情節之輕重議處。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5
十五  役男休班於宿舍備勤應遵守相關生活作息規定,並應接受班長之指
      揮督導,如有抗命或怠惰不從,視情節之輕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