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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14
十四  夜間二十二時點名熄大燈,熄燈後嚴禁談笑喧嘩及任意走動,除如
      廁外,不得擅離寢室。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4
十四  夜間二十二時點名熄大燈,熄燈後嚴禁談笑喧嘩及任意走動,除如
      廁外,不得擅離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