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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13
十三  個人物品應依規定放置於配發之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寢室
      內之垃圾應妥為分類並每日由清潔值日負責清除,不可殘留於寢室
      內。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3
十三  個人物品應依規定放置於配發之櫥櫃內,禁止任意放置他處,寢室
      內之垃圾應妥為分類並每日由清潔值日負責清除,不可殘留於寢室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