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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宿舍守則 10
十  為維護及確保宿舍區之安全,宿舍區內除公有設備外,禁止使用任何
    交流電電器及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酒精燈、瓦斯爐及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違者從重議處。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0
十  為維護及確保宿舍區之安全,宿舍區內除公有設備外,禁止使用任何
    交流電電器及私接電線;嚴禁使用酒精燈、瓦斯爐及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違者從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