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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6
六  役男除應絕對遵守「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本所之相關
    規定外,並應接受各級督勤人員及班長之督導及指揮,如有違反「法
    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或對命令有抗命或敷衍
    之情事發生,一律議處。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6
六  役男除應絕對遵守「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本所之相關
    規定外,並應接受各級督勤人員及班長之督導及指揮,如有違反「法
    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或對命令有抗命或敷衍
    之情事發生,一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