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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8
八、案件經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時,應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告
    訴人、告發人、自首人等,請其配合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8
八  案件經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時,應以書面 (格式如附件三) 通知告
    訴人、告發人,請其配合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