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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7
七、書記官於接獲「發查」案件之「發交調查指揮書」時,應影印發交調
    查指揮書、告訴、告發或內勤訊問筆錄裝訂成卷留存,除重要證物得
    以影本發交外,應將卷宗資料原件編頁,全部檢送司法警察機關。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7
七  書記官於接獲「發查」案件之「發交調查指揮書」時,應影印發交調
    查指揮書、告訴、告發或內勤訊問筆錄裝訂成卷留存,除重要證物得
    以影本發交外,應將卷宗資料原件編頁,全部檢送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