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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6
六、檢察官填寫「發交調查指揮書」應依法送閱,經檢察長核准後,「發
    查」案號即自動報結。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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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官填寫「發交調查指揮書」應依法送閱,經檢察長核准後,「發
    查」案號即自動報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