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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14
十四、本要點陳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14
十四  本要點呈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