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辦理本要點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 者,得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簽陳檢察長依規定獎懲之。
十三 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辦理本要點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 者,得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簽陳檢察長依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