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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13
十三、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辦理本要點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
      者,得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簽陳檢察長依規定獎懲之。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13
十三  司法警察機關或司法警察辦理本要點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
      者,得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簽陳檢察長依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