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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告訴或告發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查證實施要點 1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訂定本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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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