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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9
玖、本注意事項陳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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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本注意事項陳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