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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12
十二  使用之場舍不得有逾越使用日數或任意更改使用時間之情形,如經
      察覺有上述情形,該場舍停唱一年。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  使用之場舍不得有逾越使用日數或任意更改使用時間之情形,如經
      察覺有上述情形,該場舍停唱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