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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伴唱機注意事項 10
十  本伴唱機屬公有物品應愛惜使用,使用後依擺放位置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占情事,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本伴唱機屬公有物品應愛惜使用,使用後依擺放位置歸回原位,如有
    故意損害或竊占情事,除照價賠償外,視其損害程度報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