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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交通管制哨勤務應注意事項 11
十一  收容人釋放出所,應由戒護主管帶領,並核對其身份無誤後,始可
      放行。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1
十一  收容人釋放出所,應由戒護主管帶領,並核對其身份無誤後,始可
      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