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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交通管制哨勤務應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一 值勤時應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禮貌週到,精神飽滿,儀態端莊。
二 值勤時須堅守崗位,隨時注意四週人車,不得與他人閒聊。
三 值勤時務必提高警覺,如發現民眾或可疑份子至大門附近聚集、徘徊
或逗留時,應即時回報中央台或總值日官處理。
四 嚴禁大門廣場停放車輛,如遇公務車洽公或長官、貴賓蒞所,經確認
登錄後,應即以有線電話通報本所相關人員,車輛放行前應指引其停
放車輛於行政大樓前之來賓停車位,大型公務車指引其停放於車輛檢
查站左側停車場,獲准進入戒護區之車輛指引其車輛檢查站位置。
五 夜間除 所長座車及陪同 所長之來賓車輛外,一律禁止車輛進入。
欲進入本所職務宿舍之車輛及訪客,不分日夜,須經詳查登錄後放行
,全其柵除上下班時段 (07:00-08:30 、11:30-12:10 、17:10-17:3
0) 外,不可任意開啟。
六 至本所施工作業之工程用車 (如挖土機等履帶車輛) ,為避免壓壞路
面,除有特別卡車載運外,一律禁止進入。
七 作業或總務科購物或材料送貨之廠商,除詳細記載車號、駕駛人姓名
、貨品種類外,並要求限一人進入,若公務需要經戒護科長或總值日
官核准,人數不限。
八 值勤人員對進出之車輛應確實查察,必要時應檢查車輛後車廂及車底
部,以防收容人脫逃。
九 來賓欲會晤本所長官或職員時應先以有線電話向受訪者通報,經其同
意時,始可放行。
十 收容人擔任外役或出庭應訊出大門時,應與中央台詳實核對出門單上
之收容人編號、姓名、人數,並須經戒護科長核准,確認無誤後,始
可放行。
十一 收容人釋放出所,應由戒護主管帶領,並核對其身份無誤後,始可
放行。
十二 每逢上下班時間,值勤同仁除配件齊全外,應於路口交通指揮,以
利車輛順暢,人車安全。
十三 行政大樓前廣場,非本所同仁或家屬,不得入內遊憩,其有特殊原
因請求入內者,應查明姓名、身份、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總值日
官處理。
十四 協助戒護在外作業之收容人, (例如環境組、園藝組、營繕組等)
確保戒護安全。
十五 值勤時應日夜注意一崗至三崗圍牆、人、事、物之動態,以碟保戒
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