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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8
八、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一)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二)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管
      ,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三)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非值勤區。
 (四)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者
      ,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8
八、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一)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二)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管
      ,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三)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非值勤區。
 (四)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者
      ,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8
八  督勤官查勤時,需要求值勤人員:
    (1) 落實各項勤務工作 (包括如物品檢查、人員檢身、電話監聽及各
        項戒護安全設施之查察,特殊份子之管理等…) 。
    (2) 貫徹相互節制之機制 (包括勤務之交接、戒護囚情動態之銜接、
        各勤務點門鎖之管制、值勤勤務之編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