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一)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二)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管 ,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三)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非值勤區。 (四)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者 ,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
八 督勤官查勤時,需要求值勤人員: (1) 落實各項勤務工作 (包括如物品檢查、人員檢身、電話監聽及各 項戒護安全設施之查察,特殊份子之管理等…) 。 (2) 貫徹相互節制之機制 (包括勤務之交接、戒護囚情動態之銜接、 各勤務點門鎖之管制、值勤勤務之編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