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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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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一)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二)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管
      ,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三)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非值勤區。
 (四)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者
      ,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