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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中央門值勤應注意事項 3
三、凡入、出戒護區之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告之辯護律師外均應接受檢查,免於受檢之人員
    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值勤人員應請其暫放於來
    賓置物櫃中,自行上鎖並保留鑰匙,出門時取回。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3
三、凡入、出戒護區之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告之辯護律師外均應接受檢查,免於受檢之人員
    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值勤人員應請其暫放於來
    賓置物櫃中,自行上鎖並保留鑰匙,出門時取回。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3
三、凡入、出戒護區之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告之辯護律師外均應接受檢查,免於受檢之人員
    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值勤人員應請其暫放於來
    賓置物櫃中,自行上鎖並保留鑰匙,出門時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