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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9
九  點菸一律用本所裝設之電子固定點菸器,但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
    提供其他之點菸器。
    收容人不准私自持有點菸器。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9
九  點菸一律用本所裝設之電子固定點菸器,但視同作業時得由管理人員
    提供其他之點菸器。
    收容人不准私自持有點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