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服務台管制要點 7
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
民國 87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7
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