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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服務台管制要點 7
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
民國 87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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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