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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應遵守事項 9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及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9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及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